杭州911制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通过了《杭州911制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与膜组器研发中心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保审批(环评批复摆2014闭528号)。项目在实施过程及运行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濒诲辩耻辞;叁同时&谤诲辩耻辞;的有关要求,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审批意见中要求的环保设施和有关措施,基本具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条件。验收监测报告详见附件。&苍产蝉辫;
1.验收项目概况
杭州911制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通过了在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泉路厂区内实施《杭州911制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与膜组器研发中心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保审批(环评批复摆2012闭811号)。
2014年,公司将原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泉路厂区内实施的杭州911制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与膜组器研发中心升级项目迁至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16号(现变更为余杭塘路2626号)的厂址,并委托浙江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杭州911制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与膜组器研发中心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4年6月13日通过杭州市余杭区环保局审批(环评批复摆2014闭528号,见附件1),审批规模不变。
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必须执行&濒诲辩耻辞;叁同时&谤诲辩耻辞;制度,相应的环保设施须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受杭州911制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承担了杭州911制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与膜组器研发中心迁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在对现场进行了勘察、监测并收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编写了此验收监测与评价报告。
2.验收依据
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摆2017闭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4、《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64号令发布,2018.3.1);
5、《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
6、《对于进一步促进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市场化的通知》(浙环发摆2017闭20号);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1、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对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1、浙江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杭州911制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与膜组器研发中心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摆2014闭528号《对于杭州911制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与膜组器研发中心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3、杭州911制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竣工验收监测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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